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石珉千
- 當事人家室美有限公司、寶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38號上 訴 人 家室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祖華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曹尚仁律師 被 上訴人 寶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楷倫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 複 代理人 洪肇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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