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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3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石珉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38號

上訴人
家室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祖華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曹尚仁律師
被上訴人
寶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楷倫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
複代理人
洪肇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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