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359號
- 上訴人
- 小紅蕃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耀賢
- 訴訟代理人
- 潘欣榮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碩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25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88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於民國108 年8 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1,428 元,該裁定於109 年1 月15日送達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8 年度救字第232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上訴人不服,提起抗告,業經最高法院於108 年11月28日以108 年度台簡抗字第263 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上訴人迄今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