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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8850號

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8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小紅番薯有限公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8 萬6,

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萬1,428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8850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租賃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