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88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8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小紅番薯有限公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8 萬6,
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萬1,428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