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388號
- 上訴人
- 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嘉禎
- 訴訟代理人
- 張本皓律師
- 複代理人
- 羅敏嘉律師
- 上訴人
- 喫尚飲餐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鑾君
- 訴訟代理人
- 林宜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項需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