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更一字第8號
- 上訴人
- 田新宏
- 上訴人
- 田新揚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曹肇揆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薩摩亞商富甲一方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陳献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3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簡上更一字第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薩摩亞商富甲一方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陳献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3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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