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更一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3 日
- 當事人田新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更一字第8號 上 訴 人 田新宏 田新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曹肇揆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薩摩亞商富甲一方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陳献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33,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7,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