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更二字第10號
- 上訴人
- 許力元
- 被上訴人
- 施位燎
- 訴訟代理人
- 蘇錦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六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程序部分即是否已合法送達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