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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更二字第1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徐千惠溫祖明陳瑜

上訴人
許力元
被上訴人
施位燎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六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程序部分即是否已合法送達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更二字第10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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