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林芳華
- 當事人沃醫學有限公司、博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0號聲 請 人 沃醫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宣霆 相 對 人 博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健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又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18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 年度司執全字第859 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所扣押之「新那隆魔方電波除皺系統(廠牌:Syneron ;型號:Profound;序號:U16441021 」設備1 組(下稱系爭設備)為伊所有,提供予相對人置於杏立博全醫美診所作為醫療器材使用,相對人則向伊購買使用系爭設備時所需之探頭,相對人不得將系爭設備作為自己所有供債權人強制執行。伊已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爰依法聲請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設備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和解、撤回前應暫予停止等語。 三、查第三人即債權人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曜亞公司)於民國107 年12月11日以本院107 年度司裁全字第2296號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查封相對人所有在營業處所之醫療儀器,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8 年1 月3 日至臺北市○○區○○○路000 號3 樓之2 查封系爭設備在案,固有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民事聲請更正狀、民事陳報狀、查封筆錄在卷可稽。聲請人雖主張系爭設備為其所有,並向曜亞公司及追加債權人王偉駿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惟系爭執行事件係由債權人提起聲請,相對人並非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人,聲請人向相對人提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無從阻止債權人開啟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則其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設備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自屬不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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