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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5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林修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5號

聲請人
祈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竣嗣
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代理人
陳靖怡律師
相對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信託法第12條亦有規定。可知於涉信託財產之情形,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準用強制執行法規定聲請停止執行。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19號民事確定判決(含該判決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聲請人即債務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執字第89910號清償借款事件受理在案,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072,860元,嗣有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4467號併案執行,執行債權額為11億元等情,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核閱無誤,而聲請人於108年2月21日提起異議之訴(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62號),亦經調閱屬實。惟查,聲請人主張伊為執行標的即戶名「元大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松下國賓」、帳號55100000008040號帳戶內信託財產之受益人乙節,並未在本件聲請狀內出本院得即時調查之證據資料釋明其具受益人身分之事實。本院復依職權參酌上揭異議之訴之聲請人起訴狀,其中「原證1」即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108年1月31日元信託字第1080000124號函略謂:聲請人存入預售屋價金信託專戶之金額合計為544萬元,因該信託專戶經本院執行命令扣押在案,買方(即聲請人)所繳購屋款之信託受益權尚不生移轉予買方之效力,且聲請人並非信託契約當事人等情,亦否認聲請人已依相關契約取得受益權或信託契約當事人身分,本院仍難認聲請人主張伊具有受益人身分乙節已為釋明,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核與首開規定要件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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