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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
    林修平
  • 法定代理人
    馮竣嗣、郭明鑑

  • 原告
    祈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5號聲 請 人 祈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竣嗣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關當事人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當事人欄所示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誤將「送達代收人」「楊怡停」「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7樓」等部分記載為「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陳靖怡律師」,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誤算之錯誤,應更正為如本件當事人欄所示內容。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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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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