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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陳筠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號

聲請人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桂先農
訴訟代理人
張淑芬律師

      蔡佳君律師

      王鈺涵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重訴字第四三一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再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4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431 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第431 號事件)民國107 年8 月29日庭期開庭內容,爰聲請准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第431 號事件之原告,為依法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在聲請期間內提出,復已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注意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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