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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陳靜茹

  • 原告
    李博源
  • 被告
    互動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凱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0號聲 請 人 李博源 相 對 人 互動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張凱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為相對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張凱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257號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為相對人互動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相對人互動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董事均已辭任,相對人已無法定代理人可代表其應訴,恐致久延而使聲請人聲請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請求權受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之規定,為相對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互動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為證,並有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038號、107 年度訴字第3609號民事判決可稽,上開案件並已確定在案,相對人已無法定代理人可代表其應訴,是聲請人聲請就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257號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合。又本院審酌張凱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現為該公司登記經理人,此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參,準此,衡諸張凱傑對於相對人之各類狀況較為熟稔,則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257號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由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 四、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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