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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07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07號

聲請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周奉立
相對人
恩合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禮智
相對人
黃靖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存字第1071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台幣8,00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9年度乙類第一期登登錄債券,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一期登錄債券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560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8,00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9年度乙類第一期登錄債券為擔保金,並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存字第107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券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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