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07號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周奉立 相 對 人 恩合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禮智 相 對 人 黃靖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存字第1071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 台幣8,00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9年度乙類第一期登登錄 債券,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一期登錄 債券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560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8,00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9年度乙類第一期登錄債券為擔保金,並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存字第107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 案。茲以該公債券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