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07號
- 聲請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代理人
- 周奉立
- 相對人
- 恩合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禮智
- 相對人
- 黃靖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存字第1071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台幣8,00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9年度乙類第一期登登錄債券,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一期登錄債券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560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8,00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9年度乙類第一期登錄債券為擔保金,並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存字第107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券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