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65號
- 聲請人
- 沃醫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巫宣霆
- 代理人
- 莊振農律師
- 相對人
- 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輝東
- 相對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相對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天明
- 相對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春
- 相對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相對人
- 橋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凱文
- 相對人
- 陳俊良
王偉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惟法院依上開規定,准予停止強制執行者,必以強制執行程序已經開始,且該強制執行程序仍有執行行為尚未完成者,始足當之。如係對於尚未開始之強制執行程序,或係對於已無後續執行行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法院自無依上開規定准予停止執行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99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如附表所示之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第三人博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之財產為假扣押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執全字第859 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因執行標的「新那隆魔方電波除皺系統(廠牌:Syneron ;型號:Profound;序號:U00000000 」(下稱系爭設備)為聲請人所有,足以排除前揭強制執行程序,並已向本院提起108 年度訴字第1014號第三人異議之訴,願供擔保聲請於前揭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系爭設備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3 日至現場查封完畢,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因系爭執行事件僅係假扣押之保全執行,於辦畢查封後已無後續執行行為,自無停止之必要。又附表編號1 之相對人已撤回對系爭設備假扣押強制執行之聲請,附表編號4 至8 之相對人則未聲請對系爭設備假扣押強制執行,有各該假扣押強制執行聲請狀附卷可查,自無停止執行可言。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相對人 │執行名義 │假扣押強制執行案號 │ │ │ │ │ │ ├──┼──────────┼──────────────┼───────────────┤ │1 │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本院107 年度司裁全字第2296號│107 年度司執全字第859 號 │ │ │ │假扣押裁定 │ │ ├──┼──────────┼──────────────┼───────────────┤ │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本院107 年度司裁全字第2313號│107 年度司執全字第866 號、108 │ │ │有限公司 │假扣押裁定、108 年度司裁全字│年度司執全字第123 號(併入107 │ │ │ │第144 號假扣押裁定 │年度司執全字第859 號) │ │ │ │ │ │ ├──┼──────────┼──────────────┼───────────────┤ │3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本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29號假│108 年度司執全字第75號、第76號│ │ │ │扣押裁定、107 年度全字第633 │(併入107 年度司執全字第859 號│ │ │ │號假處分裁定 │) │ ├──┼──────────┼──────────────┼───────────────┤ │4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本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65號假│108 年度司執全字第88號(併入10│ │ │公司 │扣押裁定 │7 年度司執全字第859 號) │ ├──┼──────────┼──────────────┼───────────────┤ │5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本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248 號│108 年度司執全字第169 號(併入│ │ │公司 │ │107 年度司執全字第859 號) │ ├──┼──────────┼──────────────┼───────────────┤ │6 │橋締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34號假│108 年度司執全字第73號(併入10│ │ │ │扣押裁定 │7 年度司執全字第859 號) │ ├──┼──────────┼──────────────┼───────────────┤ │7 │陳俊良 │本院107 年度司裁全字第2315號│107 年度司執全字第872 號(併入│ │ │ │假扣押裁定 │107 年度司執全字第859 號) │ ├──┼──────────┼──────────────┼───────────────┤ │8 │王偉駿 │本院107 年度司裁全字第2335號│107 年度司執全字第869 號(併入│ │ │ │假扣押裁定 │107 年度司執全字第859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