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2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蘇龍昇
- 相對人
- 普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清泉
- 法定代理人
- 田義昌
田瑞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田清泉、田義昌」之記載,應更正為「田清泉、田義昌、田瑞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