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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29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2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蘇龍昇
相對人
普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清泉
法定代理人
田義昌

      田瑞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田清泉、田義昌」之記載,應更正為「田清泉、田義昌、田瑞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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