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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09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張婷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09號

聲請人
寶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根在
代理人
陳佳鴻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好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46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訴字第二四六九號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之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二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於民國108 年8 月12日經鈞院調解,終致兩造達成和解,被告同意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6萬元,因被告訴訟代理人當庭陳稱清償原告之款項係用其退休金代為清償,希望能用分期付款方式給付等語,並要求不要載入筆錄,原告因此同意被告分24期清償,自108 年9 月5 日起,每期給付4 萬元。被告依和解筆錄,應於108 年9 月 5日起給付第一期款項,豈料被告竟逾期未給付至今,嚴重影響原告權益。原告為維護法律上利益及免卻強制執行之冗長程序,聲請准予交付108 年8 月12日之法庭錄音,以利原告向被告訴訟代理人勸說,盡速履行和解筆錄之約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469號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在得聲請期間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准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發給上述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又聲請人依法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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