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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22號

聲請撤銷許可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吳若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22號

聲請人
鍾立新
聲請人
蕭今菁
相對人
李彩華

      林維薇

      林克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事件(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17號),聲請人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核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17號撤銷詐害債權事件之訴訟終結證明。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217號撤銷詐害債權事件審理中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茲該案已經裁判確定,該訴訟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3項規定聲請核發訴訟終結證明等語。

二、按「訴訟終結或第五項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217 號兩造間撤銷詐害債權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8 年4 月16日裁定准許相對人以新臺幣156 萬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許可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該事件嗣經本院於108 年4 月30日為第一審判決,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8 年8 月15日裁定駁回上訴,並於同年9 月9 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人以當事人之身分,向本院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3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權利範圍│所有│
│  ├───┬────┬───┬──┬───┤  ├─────┤        │權人│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1│新北市│新店區  │香坡  │    │229   │  │20,212.5  │557/    │蕭今│
│  │      │        │      │    │      │  │          │100000  │菁  │
└─┴───┴────┴───┴──┴───┴─┴─────┴────┴──┘
┌─┬──┬──┬──────┬────┬────────────────┬─┬──┐
│編│建號│基地│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所有│
│  │    │坐落│            │主要建築│                                │利│權人│
│  │    │地號│            │材料及房├───────┬────────┤範│    │
│號│    │    │            │屋層數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圍│    │
├─┼──┼──┼──────┼────┼───────┼────────┼─┼──┤
│1│2590│229 │台北市新店區│鋼筋混凝│總面積:116.88│陽台:12.71     │全│蕭今│
│  │    │    │安祥路102巷 │土造3層 │              │屋頂突出物:12.5│部│菁  │
│  │    │    │42弄23號    │樓      │              │6               │  │    │
│  │    │    │            │        │              │露臺:15.37      │  │    │
│  │    │    │            │        │              │花台:1.64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22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許可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