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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29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29號

聲請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劉漢城
相對人
仁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就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6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進億」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陳進億」。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曾秀雀 住同上」

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 條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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