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蘇嘉豐
- 當事人星展、多利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鎧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施又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4號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多利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發 相 對 人 鎧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怡 相 對 人 施又新 林碧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存字第2263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 台幣6,400,000元之88年度乙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以 同面額之102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536號 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6,400,000元之中央 政府建設公債88年度乙類第1期登錄債券為擔保金,並以台 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存字第226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以該公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更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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