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4號
- 聲請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開源
- 相對人
- 多利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發
- 相對人
- 鎧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佳怡
- 相對人
- 施又新
林碧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存字第2263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台幣6,400,000元之88年度乙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以同面額之102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536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6,40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8年度乙類第1期登錄債券為擔保金,並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存字第226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更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