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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32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許純芳陳智輝汪曉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32號

再審聲請人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正

再審相對人 三僑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欣蓉

人     曾全才

      曾俊凱

      曾琬婷

      曾郁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再審聲請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

二、查,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3日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智輝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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