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76號
- 原告
- 吳榮春即六合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萬4,65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7,7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上。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