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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7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徐千惠

原告
吳榮春即六合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萬4,65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7,7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上。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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