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6 日
- 當事人羅水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水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同大隈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8年度訴 字第104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萬5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