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7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熱浪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慕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戴毓均間因本院一○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九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