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90號
- 原告
- 徐粹烈
- 被告
- 元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寶隆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8年度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定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台幣貳萬零捌拾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8年3月4日送達於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各一紙在卷可稽,故其起訴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