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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
    杜慧玲
  • 法定代理人
    林寶隆

  • 原告
    徐粹烈
  • 被告
    元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90號 原   告 徐粹烈 被   告 元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隆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8年度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定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台幣貳萬零 捌拾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8年3月4日送達於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上開裁定 、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各一紙在卷可稽,故其起訴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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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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