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90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杜慧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90號

原告
徐粹烈
被告
元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隆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8年度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定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台幣貳萬零捌拾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8年3月4日送達於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各一紙在卷可稽,故其起訴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