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57號原 告 李博源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楊士弘 人 被 告 互動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張凱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記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