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57號
- 原告
- 李博源
- 訴訟代理人
- 兼送達代收 楊士弘
- 訴訟代理人
- 人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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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代理人 張凱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記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