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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57號

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57號

原告
李博源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楊士弘
訴訟代理人
被告
互動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張凱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記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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