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林登科技顧問有限公司、王楷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42號 上 訴 人 林登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楷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八方雲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34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8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1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