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半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周恒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半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恒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白沙灣濱海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周耿民、華農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5,183,5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8,571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依被上訴人人數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