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姜悌文、李子寧、林祐宸
- 法定代理人李文隆、何志宏
- 原告永光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伯格鋼鐵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19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永光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隆 訴訟代理人 陳昭玲 相 對 人即 被 告 伯格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伯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伯格鋼鐵有限公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起訴狀誤將被告名稱「伯格鋼鐵有限公司」誤載為「伯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致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均有誤載,爰請求本院准予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乙節,有伯格鋼鐵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證,故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子寧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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