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58號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王偉翰即素素衣的工作室 上列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非要運動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8,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反訴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