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合壹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高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壹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高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炳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次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於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 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萬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林禎瑩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