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5 日
- 當事人合壹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高廷、炳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許哲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壹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高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炳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 同年10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27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處答詢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林禎瑩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