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8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合壹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高廷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炳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哲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10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27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處答詢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