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00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沈中玄 被 告 聯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耀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