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莫煒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13號 原 告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煒邦 訴訟代理人 詹翠華律師 陳雲惠律師 被 告 李鳳翱律師即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破產管理人李鳳翱律師為被告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4 條第1 項、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固係以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能公司)為被告,惟綠能公司業已於本案訴訟繫屬中 之民國109年2 月21日經本院108 年度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宣告破產,並經本院於109 年3 月30日以109 年度執破字第4 號民事裁定選任李鳳翱律師為綠能公司之破產管理人,此有本院民事執行處109 年4 月9 日北院忠109 執破美字第4 號函、本院109 年3 月30日北院忠109 執破美字第4 號公告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289 頁至第295 頁)。從而,本件應由李鳳翱律師承受訴訟,然李鳳翱律師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破產管理人李鳳翱律師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