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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21號

返還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戴嘉慧

上訴人
即被告
開店一二三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晨妤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植肌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邦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1,976元,應徵上訴之裁判費16,7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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