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開店一二三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晨妤、植肌生技有限公司、楊邦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開店一二三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晨妤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植肌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邦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1,976元,應徵上訴之 裁判費16,7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