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4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合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泰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7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萬8,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