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98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岩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豪 反訴被告 何建業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吳建寰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告 晶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慈妤 訴訟代理人 林伯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