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98號
原告即反訴
- 被告
- 岩倉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家豪
- 反訴被告
- 何建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尚修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吳建寰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被告即反訴
- 原告
- 晶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慈妤
- 訴訟代理人
- 林伯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訴字第1798號
原告即反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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