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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9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熊志強

原告即反訴

被告
岩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豪
反訴被告
何建業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吳建寰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被告即反訴
原告
晶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慈妤
訴訟代理人
林伯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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