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9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香港商英特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鏗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好食集有限公司因本院108 年訴字第1799號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陸萬壹仟壹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參仟參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郭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