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香港商英特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鏗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好食集有限公司因本院108 年訴字第1799號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陸萬壹仟壹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參仟參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