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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15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蔡政哲陳靜茹趙德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廣一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林仁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秦秀清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815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6,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趙德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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