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廣一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林仁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秦秀清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815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6,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