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弗列斯有限公司、沈律揚、黃筱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弗列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律揚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筱杰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萬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9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