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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79號

確認贈與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蕭清清

原告
賴蔚文
原告
賴怡君
原告
賴宜菁
原告
賴宜欣
被告
賴尤秀敏

賴榮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原告請求之權利範圍欄「1920/100000」、本院認定之權利範圍欄「1920/100000」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1910/100000」、「1910/100000」,附表編號2原告請求之權利範圍欄「530/100000」、本院認定之權利範圍欄「530/100000」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540/100000」、「540/100000」。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79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贈與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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