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79號
- 原告
- 賴蔚文
- 原告
- 賴怡君
- 原告
- 賴宜菁
- 原告
- 賴宜欣
- 被告
- 賴尤秀敏
賴榮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原告請求之權利範圍欄「1920/100000」、本院認定之權利範圍欄「1920/100000」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1910/100000」、「1910/100000」,附表編號2原告請求之權利範圍欄「530/100000」、本院認定之權利範圍欄「530/100000」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540/100000」、「540/100000」。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