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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8號

原告
李志鴻即詠欣工程行
被告
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展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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