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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98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李子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98號

原告
瀚星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峻毅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
複代理人
洪肇彤律師
被告
馳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 萬59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8028元,扣除原告起訴時所繳1 萬1989元,尚欠60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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