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13號原 告 智庫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元祥 被 告 余業達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間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佐,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