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17號
- 原告
- MINISTRY OF DESIGN PTE. LTD.
- 法定代理人
- JOY CHAN PEI LING
- 訴訟代理人
- 楊代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高訢慈律師
- 被告
- 京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君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 陳世銘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炳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 年2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原告於109年3 月2 日具民事陳報狀另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以及新證據(原證10、11),其內容均與本件爭點相關,就其所述事實待釐清調查,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為準備再開辯論期日之辯論,請兩造依下列時間提出書狀及證據,如逾期提出,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96 條第2 項認定為逾時提出,兩造書狀請預留裝訂處空白2.5 公分(直印為左右側、橫印為上下方),書狀電子檔請均上傳於「司法院電子檔案上傳區(本院網站首頁左側快速連接區有連結)」,繕本逕送對造:
㈠被告應於109 年3 月20日以前具狀就對於原告109 年3 月2日民事陳報狀所為事實陳述有無爭執,以及對於原證10號及11號表示意見,如有證據,應一併提出。
㈡原告收到上開書狀後如有其他陳述及證據,應於109 年4 月6 日前提出。
㈢兩造最晚應於109年4月10日前提出書狀及相關證據。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