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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51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51號

原告
易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音
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律師
被告
宜辰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啟聰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許竺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4 月20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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