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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陳雯珊

原告
反應影像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怡
原告
張獻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複代理人
郭驊漪律師
被告
黃源璋

吳純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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