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源璋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反應影像製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秀怡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獻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反應影像製作有限公司、張獻文因108年2訴字第220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91,311元(計算式:新臺幣270,000元+人民幣27,000元×4.493《以起訴時即108年4月12日人民幣兌換新臺幣匯率1:4.493計算》=391,3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