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273號
- 原告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莫兆鴻
- 訴訟代理人
- 甘雨潔
- 被告
- 劉書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221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8 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捌萬肆仟零玖拾玖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訴狀送達者,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8萬4,099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等語(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221號卷第13頁)。嗣於民國108 年7 月18日以民事聲請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78萬4,099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其中本金15萬1,630 元部分之利率,改以週年利率7.99% 計算等語(見本院卷第55、59頁)。核原告前開所為,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104 年4 月30日向原告申請VISA信用卡使用(帳務編號:4311780242837006),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按月繳納應付帳款,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約定循環信用利息採差別循環信用利率,並以週年利率15% 為上限。倘被告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即喪失期限利益,而逾期還款達1 期者,應加付滯納金300 元;達2 期者,應加付滯納金400 元;達3 期者,應加付滯納金500 元。詎被告自107 年8 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款,截至107 年8 月16日結算日止,尚積欠本金18萬9,642 元、已結算未受償利息4,592 元、手續費300 元、逾期滯納金300 元,共計19萬4,834 元及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利息迄未清償。
(二)被告於105 年10月7 日向原告申辦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2筆(帳務編號:4636705716084296),約定被告得於授信額度範圍內向原告動撥借款,約定利率依週年利率7.99%計算,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倘被告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全部債務得視為到期。又被告逾期還款達1 期者,應加付違約金300 元;達2 期者,應加付違約金400 元;達3 期者,應加付違約金500 元。詎被告自107 年7 月16日起,即未再依約還款,截至107 年8 月16日結算日止,尚餘本金58萬3,864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遲延利息930 元、已結算未受償利息2,371 元、逾期滯納金2,100 元,共計58萬9,265 元及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利息迄未給付。
(三)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所提出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僅泛稱兩造已商議可延後數日攤還貸款,並無其他具體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債權計算明細、信用卡及信用貸款月結單明細等件為證,經核並無不符;被告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具體答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為自認,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民國/新臺幣) ┌──┬───────────┬──────┬──────┬────────┐ │編號│金融商品總類及帳務編號│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起迄日及計算│ │ │ │ │ │方式 │ ├──┼───────────┼──────┼──────┼────────┤ │1 │ 信用卡 │19萬4,834元 │18萬9,642元 │自107 年8 月17日│ │ │(4311780242837006) │ │ │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週年利率15% 計算│ │ │ │ │ │之利息。 │ ├──┼───────────┼──────┼──────┼────────┤ │2 │ 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 │58萬9,265元 │15萬1,630元 │自107 年8 月17日│ │ │(4636705716084296) │ │ │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週年利率16.99%計│ │ │ │ │ │算之利息。 │ │ │ │ ├──────┼────────┤ │ │ │ │43萬2,234元 │自107 年8 月17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週年利率7.99% 計│ │ │ │ │ │算之利息。 │ ├──┼───────────┼──────┼──────┼────────┤ │合計│ │78萬4,099元 │77萬3,506元 │ │ └──┴───────────┴──────┴──────┴────────┘ 附表二:(民國/新臺幣) ┌──┬───────────┬──────┬──────┬────────┐ │編號│金融商品總類及帳務編號│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起迄日及計算│ │ │ │ │ │方式 │ ├──┼───────────┼──────┼──────┼────────┤ │1 │ 信用卡 │19萬4,834元 │18萬9,642元 │自107 年8 月17日│ │ │(4311780242837006) │ │ │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週年利率15% 計算│ │ │ │ │ │之利息。 │ ├──┼───────────┼──────┼──────┼────────┤ │2 │ 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 │58萬9,265元 │58萬3,864元 │自107 年8 月17日│ │ │(4636705716084296) │ │ │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週年利率7.99% 計│ │ │ │ │ │算之利息。 │ ├──┼───────────┼──────┼──────┼────────┤ │合計│ │78萬4,099元 │77萬3,506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