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惠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灣雙健維康生技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中島鄉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5 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