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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88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張詠惠

上訴人
即被告
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台灣雙健維康生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島鄉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5 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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