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清汾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友立森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月17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35 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3,379 元【計算式:美金46,620元×31.175(起訴時美金與新臺幣匯率)=1,453,3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