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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5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徐千惠許勻睿范雅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汾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友立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月17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35 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3,379 元【計算式:美金46,620元×31.175(起訴時美金與新臺幣匯率)=1,453,3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范雅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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