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66號原 告 觀海旭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建雄 訴訟代理人 黃玥彤律師 被 告 曾添財 訴訟代理人 劉嘉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怡秀